停業

說明

1. 停業:暫停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1年以內(包含1年),例如出國進修、育嬰留停、留職停薪等;未來停業結束後,將回到原機構繼續執行業務。

2. 停業起始日發生後30日以內,必須到衛生局辦理停業。未於期限內完成停業,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 停業不得提前辦理。

4. 舉例:諮商心理師於110/3/1-110/8/31停業,並領有機構核發之110/3/1-110/8/31停業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3/1-3/30期間到衛生局辦理停業。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 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書

2. 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

3. 執業執照正本

4. 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停業證明正本,註明停業起訖日期

5. 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向公會索取(信件內敘明停業單位全銜+停業起訖日)

法源

心理師法第11條第31條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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