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登記
說明
1. 停業:暫停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1年以內(包含1年),例如出國進修、育嬰留停、留職停薪等;未來停業結束後,將回到原機構繼續執行業務。
2. 停業起始日發生後30日以內,必須到衛生局辦理停業登記。未於期限內完成停業,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 停業不得提前辦理。
4. 舉例:諮商心理師於110/3/1-110/8/31停業,並領有機構核發之110/3/1-110/8/31停業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3/1-3/30期間到衛生局辦理停業。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 |
勾選項目為[停業登記] |
2.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 |
正本驗畢後發還 |
3.執業執照正本 |
手續完成後發還 |
4.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停業證明,註明停業起訖日期,正本和影本各1份 |
正本驗畢後發還 |
5.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至member@twtcpa.org.tw向公會索取 |
email內文請敘明註機構名稱和停業起訖日 |
法源
檔案下載
檔名 | 大小 | 格式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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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執業、歇業、變更、報准)登記申請表_1120726核准版.docx | 18.43 KB | 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