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登記
說明
1. 執業登記:到職當天代表到職事實已發生,必須在到職當天盡速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未完成執業登記/持有執照,不得執行心理諮商相關業務。
2. 執業登記不得提前辦理。
3.舉例:諮商心理師於4/1(五)到職,並領有機構核發之4/1(五)到職證明文件,因此諮商心理師必須在4/1(五)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
外國籍諮商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請至[官網→會員服務→執業執照→外國籍諮商心理師執業登記]詳閱說明
臺北市衛生局規範之申請文件
1. 執業登記申請書
2. 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1吋正面脫帽照片
5. 執業登記機構出具到職證明正本
6. 所屬公會出具會員證明公文,請勿以會員證書代替,請email向公會索取
7. 臺北市衛生局規費300元
8. 繼續教育積分報表:請自行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登入下載
。首次辦理執業登記
。非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法源
心理師法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31條、第46條
目前暫停委託公會送件代辦服務,須親自或委託他人至臨櫃送件申辦,各區稽查股電話與地址列表 請點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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