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訊息】社團法人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婚喪喜病致意辦法(1140324更新)

 

辦法條文

社團法人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會員婚喪喜病致意辦法

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七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於會員婚喪喜病時表達對會員之祝賀或關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本會會員均有依據本辦法申領致意金之權利,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1.會員積欠當年度常年會費與滯納金者。

2.本辦法所列申領事項之事實發生日至提出申請期間非為本會有效會員,包含停權。

3.會員因受主管機關懲戒停止執行職務期間未滿者。

第三條

1.本辦法所稱會員家屬,係指會員之父母、子女與配偶。

(不包含會員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與祖父母)

2.本辦法所稱會員配偶,係指與會員依民法為結婚之登記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

第四條

(禮金)

1.本會會員結婚、喜生或收養子女,經會員本人檢附指定文件向本會申請,將致禮金。
2.禮金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為限。

3.當結婚雙方皆為本會會員時,致禮金兩份;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重複申請禮金。

4.喜生或收養子女依照子女人數,致相同份數之禮金;當家長雙方皆為本會會員時,則致禮金兩份。

 

第五條

(慰問金)

1.本會會員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由醫師診斷必須住院進行診療,並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於醫院接受診療者,經會員或會員家屬檢附指定文件向本會申請,將致慰問金。

2.慰問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為限。

3.同一疾病若因治療療程必要而多次住院,僅限申領一次慰問金。

第六條

(弔唁金)

1.本會會員不幸身故,經會員家屬檢附指定文件向本會申請,將發給弔唁金。

2.本會會員家屬不幸身故,經會員本人檢附指定文件向本會申請,將發給弔唁金。

3.弔唁金以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為限。

第七條

(申請期限)

本辦法所列申領事項之申請期限如下所列

1.第四條(禮金):事實發生日起90個工作天

2.第五條(慰問金):出院日起90個工作天

3.第六條(弔唁金):事實發生日起90個工作天

4.如有特殊因素無法於期限內申領,請檢附書面說明與相關佐證文件,由理監事會研議是否核准申領。

第八條

本辦法所列申領事項須由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所列申領費用為祝賀或慰問性質,並非補助(貼)性質,若需申領相關補助(貼)請逕自洽詢各地方政府或保險公司、互助會等單位。

第十條

1.申請人申請禮金、慰問金、弔唁金如涉及偽造文書或其他法律相關爭議時,本會得要求申請人全額償還本會已支付之禮金、慰問金或弔唁金。

2.申請人涉有前項爭議者,除第6條第1項之情事外,本會得不發放禮金、慰問金及弔唁金予申請人。

3.申請人與本會間因申請禮金、慰問金、弔唁金事項而涉訟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申請流程

1.準備指定文件(掃描為pdf檔或拍照為清晰圖檔,如有多頁或多圖請合併為一個檔案)

(1) 匯款帳戶(存摺封面須包含郵局或銀行分行名稱、帳號及戶名)

(2) 事實證明/身分證明/家屬關係證明文件列表

致意金

項目

事實

證明文件

申請人

申請人身分

證明文件

家屬關係

證明文件

禮金

結婚

以下擇一

1.結婚書約

2.戶政事務所核發之結婚證書

3.國外結婚證明文件(原文及中譯文都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

4.若其中一方並非本國人士,結婚事實證明文件將參考戶政事務所規定

會員本人

會員本人

身分證正反面

以下擇一

1.配偶身分證正反面

2.新式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

喜生子女

醫療機構開立出生證明

新式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

收養子女

法院裁定書

慰問金

住院診療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應包含基本資料/症狀/診斷結果/治療經過處置意見(載明入院與出院日期)等欄位,並有醫師與醫院印信

會員本人

會員本人

身分證正反面

會員家屬

會員家屬

身分證正反面

1.委託書

2.會員本人身分證正反面

弔唁金

會員本人

不幸身故

以下擇一

1.訃聞/訃告

2.死亡證明書

會員家屬

會員家屬

身分證正反面

新式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

會員家屬

不幸身故

會員本人

會員本人

身分證正反面

2.依照申請項目填寫指定線上表單,秘書處將以[表單送出之時間戳記]判定是否申請逾期,

如果截止日當天送件且資料缺件,亦視為逾期且不受理補件

3.秘書處於3個工作日內檢核表單與檢附文件,確認無誤後將email通知親簽領據+具結書

4.秘書處收到親簽領據+具結書正本,email通知完成申請手續

5.每月20日以前完成申請手續者,將安排每月月底匯款至指定帳戶(遇例假日提前匯款)

申請期限(辦法第七條)

1.依照113年9月13日會議決議,本辦法自113年10月1日(二)正式公告、11月1日(五)起受理申請

2.考量須向會員廣為佈達與宣傳本辦法,首次施行之第一個月(11/1週五至11/29週五),放寬收件113/5/8週三以後事實發生日,逾期不候 

3.113/12/2週一起恢復依循本辦法規範之申請期限,請參考下表

*颱風停班日期不計入工作日:113/7/24、113/7/25、113/10/2、113/10/3、113/10/31

正確範例:會員於113年6月25日至6月28日住院,6月29日出院並取得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11月1日完成資料送件(申請期限為11月11日);11月4日上午開始洽公後,秘書處收件檢核資料皆無誤,符合辦法條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視為完成申請手續。

逾期範例:會員於113年7月19日完成結婚登記(申請期限為12月2日),12月2日晚上11點填寫表單;12月3日上午開始洽公後,秘書處收件檢核發現上傳文件錯誤,視為逾期且不受理補件